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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案件的证据应该说是比较明确的:公路边监控摄像头的记录显示:温俊武在与被害人简单交谈了不到3分钟,便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向被害人连捅20多刀,协同温俊武作案的是被害人的表弟,此人与温的关系一直很近。
从上述情节看:温俊武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,就是以暴力手段侵袭他人并达到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。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“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 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依照法律,温俊武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的故意杀人罪,即有预谋地组织和实施杀人,并且达到了致对方于死地的后果。
温俊武的行为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,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严重的社会危害而去故意实施暴力。
在实施犯罪行为前,有明确的准备过程,包括准备刀具、纠集同伙、以及设计或预谋犯罪地点,他在这起命案中率先动手,应当可以认定他是本案的主犯。
法定可以考虑减轻刑罚的只有两方面:一是投案自首,二是有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,由于温俊武是在案发后被公安部门抓捕归案,所以说,温俊武能够争取减轻刑罚的机会只剩下了第二条。
总体来看,这名昔日南粤足坛的“希望之星”将面临法律的严惩,减轻刑罚的可能性不大。 |